所购房屋墙面出现空鼓、裂缝,业主李女士找开发商交涉未果,遂在窗外挂横幅,上写“房屋瑕疵”、“开发商雇凶打残业主”等,并穿着写有这些文字的衣服外出。开发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由于无法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近日,李女士被丰台法院判决公开向开发商道歉。
原告开发商认为,李女士对房屋质量的异议可通过协商或起诉解决,但她却以上述方式对开发商进行“诽谤”,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开发商起诉要求李女士通过媒体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本案审理中,李女士辩称窗外横幅与衣服上的文字所述均是事实,不存在侵犯名誉权。但对开发商雇凶打人的事实,李女士并未拿出证据。
法院认为,李女士对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算毁坏房地产公司名誉。但她公开宣称“开发商雇凶打人”,并无证据证实,侵犯了房地产公司名誉权,李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房地产公司索赔数额过高,法院只判决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 (傅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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