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临汾市有关部门了解到,霍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庞星明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于3月18日由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庞星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法庭审理查明,庞星明在任职期间,积极安排下属、老乡为孙某经营的煤矿疏通关系,并亲自出面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孙某无证开采充当保护伞,使该煤矿非法生产达4年之久,造成破坏资源面积19万平方米,破坏煤炭资源价值1.2亿元,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从2005年年初至2007年下半年,庞星明先后9次向孙某索要现金558万元及价值26.98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同时,还收受其他人贿赂共计9.7万元。
2002年10月至2007年4月,庞星明利用职务之便,从本单位账外资金中支取41.5万元,除公务开支外,将其中的26.5万元据为己有。2008年2月,庞星明将公安局欠款5万元要回后据为己有。2002年12月,庞星明将公款1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星明在侦查机关侦查其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期间,能主动如实地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索取收受孙某巨额钱财的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犯罪应依法以自首论,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庞星明积极退缴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故一审判决庞星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记者 段树聪 通讯员 银平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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