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郭万春等20名被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二审宣判,至此,这起汉中首例黑社会性质犯罪案尘埃落定。
郭万春涉黑案,时间跨度长,受害群众近万人,系我省涉黑大案之一。2008年8月19日,南郑县法院接受汉中中院指定管辖,一审判决郭万春以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三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3万元;对被告人徐丽霞、徐小军、殷静、张建国等骨干分子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十五年、十四年、十年六个月等有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对悔罪较好,犯罪情节一般的被告人杨义忠、杨会玲等适用缓刑。没收作案工具,追缴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一审宣判后,郭万春等7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汉中中院二审查明,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有明确的纪律约束,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合同诈骗、高利放贷、赌博和高利转贷,是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来源和支柱;威胁殴打求职退费群众,是该组织的主要行为;致使数千群众上当受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郭万春领导的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汉中中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审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予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 娅 记者 李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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