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演员张铁林状告安徽金种子集团侵犯肖像权案已经执行完毕,张铁林获赔40余万元。
自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间,金种子集团等未经张铁林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张铁林的肖像,介绍及宣传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种子酒”、“满房烧酒气酒”等酒类产品。张铁林随后将金种子集团告上法院,市一中院于2006年4月作出判决,认定金种子集团侵犯张铁林肖像权成立,并判令金种子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张铁林损失4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金种子集团未履行义务,张铁林遂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查封了该集团持有的50万元“金种子酒”股票,拟进行评估拍卖,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2008年12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金种子集团书面承诺保证停止侵权行为,张铁林放弃要求对方登报道歉的请求,金种子集团支付赔偿金408510元,并承担执行费。
目前,案款已经全部发还给张铁林。(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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