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自称在等候地铁时,因车辆强光刺眼,导致其不慎跌下站台被列车撞伤。陈女士认为地铁公司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管理单位,应对致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陈女士诉称,今年1月14日上午7时许,她上班途中在地铁建国门站候车。在向涵洞内瞭望时,正巧赶上驶来的车辆车灯刺眼,她不慎跌下站台,被进站车辆撞到头部导致昏迷。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将她送往医院,但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也没有进行看望。坐在原告席上的陈女士回忆说:“就为了看车来没来,我就看了一眼,然后就被灯晃晕了,后来就没有意识了。”距离事发已经过去2个多月了,陈女士现在的额头上还有一道4厘米的疤痕,精神经常恍惚。
陈女士认为,地铁公司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管理单位,应对地铁运营中发生的致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要求地铁公司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3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地铁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事发时地铁列车正在进站,与此同时,陈女士没有外界影响下,掉下站台并致伤。当时列车已经有两节车厢进了站,就立即停了下来。现场耽误了16分钟,影响了6个班次的列车正常运行。后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地铁公司就没有参与。
法官当庭宣读了公安机关向事发时周围乘客的调查笔录,其中一个乘客表示,当时其看见一名女子的右脚已经迈过黄线,后来列车进站了,那女子已经跳下去了,卧在轨道中间,地铁从她的位置开过去3节车厢就停了下来。
列车驾驶员接受调查时说,事发时列车以每小时45公里左右的速度进展。在离站台10余米时,发现站台上有一名女子,身体已经明显过了安全线,朝列车方向观望。列车员立即鸣笛警示,该女子退回安全线。当距离站台4米时,只见这名女子半蹲着,跳下了站台,周围并没有什么人。他们紧急制动,停了下来。
对于证人的笔录,陈女士的代理人强调说,陈女士是被灯光晃了眼失去意识掉下站台,并非自己跳下去的。事发时,从陈女士的家庭和工作情况来看,陈女士没有自杀动机。
法庭播放的监控录像有点断续,只见陈女士在站台边有个向涵洞张望的动作,然后列车就开过去了。原告方认为从录像中没有看出地铁站台有安全提示和安全防护措施。但地铁公司表示,陈女士的身体已经越过黄色安全线,如果她在安全线内肯定不会发生问题。
地铁公司认为陈女士是在没有外界作用影响下,掉下站台并被撞伤的,属于其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此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因此不同意进行赔偿。(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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