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抢劫杀害画家蔡云一案的主犯李江涛,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据悉,今年26岁的李江涛是河南省西平县人。在京打工的李江涛与家里开画店的张磊等人认识后,经常在一起商量整钱花的路子,约定找个人抢劫并各自寻找目标。后来开画店的张磊提到了他认识的画家蔡云,说蔡云有点名气,肯定有钱,于是李江涛与张磊、胡志强几个就预谋到蔡云家中抢劫。在商量抢劫的办法时,三人商定先抢一辆非法运营的轿车,再以买画为由开车到蔡云家抢劫,并对抢劫过程及事后杀人灭口作了具体的分工。
2006年8月12日21时许,李江涛、张磊、胡志强携带剪刀、自行车闸线等作案工具,骗乘张某驾驶的捷达牌轿车,当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游泳馆南侧路时,张磊示意停车后强行熄灭发动机,并按住张某的双手,李江涛持自行车闸线猛勒张某的颈部,胡志强持半片剪刀猛刺张某的胸、腹部数刀,将27岁的张某杀害。三人将张某的尸体抛弃在本市大兴区亦庄南区的一井内后就开始实施第二步犯罪。
第二天,也就是8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李江涛与张磊、胡志强一起驾驶抢劫的捷达牌轿车,以向蔡云购画为名,携带胶带等作案工具,来到宣武区蔡云的家中,趁蔡云不备,将蔡云摔倒在地,张磊摁住蔡云双手,协助胡志强用胶带捆绑蔡云,李江涛用饰物绳子猛勒蔡云的颈部,将63岁的画家蔡云杀害。后抢得人民币400元,摩托罗拉牌、CEC牌移动电话机各一部及翡翠戒指、印章石料等物品,所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江涛、张磊、胡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张磊具有协助抓获同案被告人的重大立功情节,且具有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所以对于张磊的辩护人关于张磊具有积极协助民警抓捕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认罪悔罪的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志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能够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中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江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两名被告人张磊和胡志强也因犯同样罪名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李江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