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认定时髦女郎是"小姐" 掳走并强奸获刑3年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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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认定时髦女郎是"小姐" 掳走并强奸获刑3年半
2009年03月27日 14:27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去年7月的一天凌晨,南京女青年小张在中山东路一家夜总会门前等人。高某酒后驾车经过此地,看到一个时髦女郎站在夜总会门口,他认为肯定是夜总会女郎,于是强行将小张拖上车,然后开到一个偏僻处实施奸淫。玄武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六个月,但高某不服上诉到中院。近日南京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维持了原判。

  高某是徐州丰县人,在南京当活闹鬼,2006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高某酒后开车至中山东路某夜总会门前,看到小张正站在门口东张西望,他以为肯定是夜总会里的小姐,于是停下车来,将毫无准备的小张拉上了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高某一边开车,一边拉扯小张的衣物,并强行对其亲吻、抚摸,但遭到小张的激烈反抗。车开到仙林大学城附近,高某停下了车,对一直反抗的小张连打几拳,对昏昏沉沉的小张实施了奸淫。然后高某将小张推下车,自己开车走了。不久的哥樊师傅开车经过,将小张送到玄武门派出所报案。在调查过程中,高某也自行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只承认殴打,拒不承认强奸事实。

  但小张在南京军区总医院的急诊病历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小张身上有多处被咬伤、抓伤的痕迹,处女膜有多处新鲜裂痕,阴道流血。随后高某赔偿了小张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小张的谅解。

  玄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高某对此判决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高某认为,案发当晚酒喝多了,虽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没有成功,被害人处女膜的破损系其手指造成,应认定为强奸未遂。

  中院认为,高某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用手指猥亵、如何将被害人带至车上等细节,高某的供述既不稳定,也不一致。因此,高某的供述不足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易风 吉启雷)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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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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