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6日电 今日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离石区公安局长王秋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共计9.5万元人民币,经该院二审判处被告人王秋云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
据介绍,王秋云于2000年8月至2007年4月担任离石区公安局长,2004年11月任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于2002年3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因调整工作岗位,被告人王秋云收受离市区公安干警李某、曹某、问某、薛某共计3.5万元,2002年中秋节及2006年,被告人王秋云分别收受案件当事人任某、薛某1万元和5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原审法院阳曲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秋云犯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秋云以其收受的款项全部用于办案支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