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从张女士手中借了15万元后,将张女士娶回了家。婚姻期间,张女士催要,王先生曾出具借条承诺还钱,但直到两人离婚时,他还差5万余元没还,结果被张女士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判决王先生需还清余款及利息。
王先生向张女士借款一事发生在2003年,当时两人是朋友关系,王先生借款15万元后没有出具借条。2004年2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结为夫妻,但当初的那笔借款并未因两人的关系变化而改变性质。张女士认为,那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一直要求王先生归还。为此,王先生于2006年3月31日向张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
此后,王先生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近10万元。但去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王先生还差5万余元没还上。发现王先生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4000元。
开庭时,王先生不同意还钱,称自己和张女士原是夫妻,结婚时装修房屋的钱是他出的,且张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张女士钱了。王先生还说,婚姻期间,家里的每笔账目都有账本记载,但离婚后账本被张女士拿走了。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王先生婚前向张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王先生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王先生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