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疯狂”女子一夜成名受热议
近日,两段偷拍视频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令两个“疯狂”女子一夜成名。
3月17日,记者看到一段名为“我要吃鱼翅”的视频:一个身穿黑色T恤衫的女青年站在街头一家大排档前,神情激动地问服务员:“鱼翅都上哪去了?怎么能都没了?不可能!”当听到服务员劝说“吃别的”后,女青年大喊:“我不管,我就要吃鱼翅!”说着她突然躺倒在地,疯狂地蹬着脚嘶叫道:“那些人全吃光太自私了,都不给人家留点。”当她站起来又去摇着男服务员的手说“我要吃鱼翅”时,突然发现身后有人在拍摄,又立即冲到镜头前挥手怒吼道:“干什么啊?不许拍!”视频中女青年要吃鱼翅的全过程还有背景画面——坐在一旁的外国女食客不时窃笑着。
另一段“野蛮女友逼男友买车”的视频是一位网友于1月6日上传的,整个事件发生在一家通用4S店展厅里。
一对青年选购轿车,女友一眼就看中了新款的大红色别克君威轿车,可男友似乎不大乐意购买。争执中,男友埋怨女友“每次买东西都是这样”,女友一气之下,像小孩耍无赖似地钻进车里。男友气恼地说:“坐进去我也不会给你买!”可没想到女友竟当即启动汽车往展厅外开去,吓得男友和销售人员赶紧扒住车子让她停车。可女友根本不理会,倒了一把车后又往前行驶。男友被迫“投降”,连说“我买了”,并掏出银行卡递给销售人员,风波才告结束。
对这两段视频,市民、网友们各抒己见。有些人将此当作爆笑话题,对视频中的女主角嗤之以鼻,还有人对拍摄上传者的身份提出质疑。
红旗标准欲压倒避风港原则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李孝霖律师说,“吃鱼翅”和“买车”两个视频有四个共同的特点: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被人偷拍传到网上;
3、在主要的视频分享网站都能搜索到;
4、视频中所展示的内容属购物、吃饭等私人事务。
将偷拍图像上载到网络上应否被认定为侵权?有些人说:“在公共场所,当众行为不检点还不让人说?他们都敢做,就别怕别人说!”
对此,李孝霖律师认为应当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不文明、不雅观的行为和现象,媒体网络上的批评和传播是否合理合法?
总的来看,对这类现象的批评报道本身是合理的,应该说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从私权保护的角度来讲,如果涉及个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问题,就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否则就有可能侵权。比如传统媒体在批评或报道违法或不道德的事件或现象时,图像一般会对人的面目进行屏蔽处理,文字批评中一般都将真名真姓做化名处理等。
同样,对类似批评报道的一些视频进行传播时,一定要保护公民的私权不受伤害。如果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一般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其二,偷拍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个偷拍行为如果只是为自娱自乐,不上载到网络上,仅供个人看,一般是不侵权的;另一种是将偷拍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上,供网友观看、下载,这就可能侵犯视频中当事人的肖像和名誉权。
“吃鱼翅”和“买车”案例中涉及当事人购物、吃饭等私事,公民的私人事务,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他人无权干涉,这种对他人私人事务进行偷拍后上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这里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偷拍者和上传者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视频分享网站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视频分享网站一般认为,这是网友自行上传来的,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网站只负有通知、删除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但该《条例》中还规定: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还进行传播的,则构成共同侵权。
“吃鱼翅”、“买车”两案,都涉及个人事务和个人肖像,侵权的事实和嫌疑应该已经很明显,正常人一眼就能够判断出这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借用著作权法里的“红旗标准”原则,当侵权性质和侵权事实像一面迎风招展的红旗鲜明地展现出来时,就不能拿“避风港原则”来推脱责任。“鸵鸟政策”是行不通的,把头深深埋在沙子里,装作看不到侵权事实,企图逃避侵权责任,其后果往往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民法上,对视频分享网站等经营者有一个要求,即对涉及处理他人私权事件时,要求他们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也叫“家父标准”,要求他们尽到审慎的责任。
此外,李孝霖律师还提醒大家注意,虽然一般来说视频分享引起的法律问题都仅涉及民事责任,但是引起严重后果的,比如有人将他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了拍摄并在网上传播,造成他人自杀、自残以及其他法律后果的,则有可能涉及《刑法》。构成侮辱罪等刑事犯罪,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有关标准和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李孝霖律师说,当这类原创性视频中被拍摄的“角儿”找不到是谁拍摄并上传到网络上时,他往往就向网络视频网站主张权利。另外,视频分享网站上大规模公开偷拍的公民私人事务视频,就成了无时无刻不在监视公民的一举一动,会造成挤压个人的生存和隐私空间,对个人产生很大压力,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和法律社会所允许的。
一些视频分享网站能够经营发展到今天,主要得益于“避风港”原则。但是学界和相关的部分司法判例已经对视频分享网站不区分情况,一律引用“避风港”原则规避版权责任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建议采用“红旗标准”去判断侵权与否。
有人问:如果发现被侵权后立即通知视频分享网站,而此时涉嫌侵权的视频已在网上传播了很长时间,那么网站撤下该视频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李孝霖律师说,这些网站都是由商家经营的,是营利性质的,应该学会负责任,自己家里放了什么东西自己应当清楚,作为精明的商家非要说网站只提供存储空间,剩下的就靠广大“网友”自觉,这从情理上是说不通的。而这里的“网友”中可不可能就有商家的人呢?这恐怕也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机密。
李孝霖律师建议:“从2008年起,广电部已经开始对视频分享网站颁发牌照并进行管理,但实际发放量很少。事实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发放并不详细,有关部门应制订详尽的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视频牌照发放标准和监管制度,以便确实发挥监管职能。”(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