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一审公开审理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樊中黔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88年至2008年,被告人樊中黔利用其先后担任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办事处主任、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贵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贵阳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贵阳市建设局局长、贵阳市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等职务便利,为贵州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刚(另案处理)等50家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05万余元,4万美元,0.8万欧元,港币24.8万元,金条50根(价值人民币18.756万元),黄金版《周易》经书一本(价值人民币1.7万元)。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扣押、冻结被告人樊中黔的现金、存单、存折、购物卡、房屋、黄金物品等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573万余元,29万余美元,13万余欧元,港币60万余元。现已查明被告人樊中黔收受人民币1005万余元,黄金物品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4万美元,0.8万欧元,港币24.8万元;违反规定多次收受礼金共计人民币83.6万元(虽不构成犯罪,但属非法所得);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合计人民币218万余元,尚有人民币246万余元,25万余美元,12.22万欧元,港币36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樊中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樊中黔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贵阳市中院提起公诉,请求追究被告人樊中黔的刑事责任。
此案将择期宣判。(周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