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家庭防暴新规效果初现 受害者可获精神赔偿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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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家庭防暴新规效果初现 受害者可获精神赔偿
2009年03月22日 22: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宁波市民签名反对家庭暴力(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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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宁波3月22日电(记者张慧慧 实习生沈文剑 通讯员徐燕萍)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周文红收到了一封求助信:“您好:妇联的同志!我是江北的一户家庭,我家自从我懂事起爸爸就时不时要发脾气动手砸东西打我妈妈……我最大的愿望就是能让我妈妈走出困境,好好的生活……”

  “对于我来说,这是一封普通的求助信,基本上每天都会有相类似的邮件。”周文红向记者坦言,“但我们会认真处理,因为暴力对一个家庭来说就不是那么普通了”。

  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维束缚,多数受害者采取忍气吞声方式面对。“家丑不可外扬”,这种纵容、默认的态度,使得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

  “家庭暴力事件之前只适用于调解范畴,缺少具体的硬性禁止规定。”周文红告诉记者,“大多数人都盼望有一部专门针对防暴的法律、法规”。 据了解,2007年,宁波市妇联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立法”的市民意愿征集,有90.82%的受访者支持该项立法。

  后经各方的努力,《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终出台,并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浙江省第一部有关家庭防暴的法规。“《条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向受害者提供何种形式的救助、以及如何惩罚施暴者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后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相关部门就有据可依。”周文红说。

  《条例》实施的第12天,宁波市出现首例因家庭暴力获精神赔偿的案件,也就是2008年11月12日慈溪市法院在公开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因为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她要求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因离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缺少必要细节性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操作。《条例》明确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宁波全市接受家庭暴力投诉只有49件次,较07年同期下降18.33%,但08全年的投诉却上升48.51%。周文红副部长解释说,这主要是《条例》出台后,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意识增强的结果。她也坦言:市民对概念把握不准,把争吵或争执当做家庭暴力进行投诉,也是数据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截止记者发稿时,妇联的工作人员正在努力解决上述江北区求助人的问题。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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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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