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办称尾号限行违反物权法系误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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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法制办称尾号限行违反物权法系误读
2009年03月21日 04:53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资料图: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期间,北京市试行除公车外的社会车辆(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凡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据介绍,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车辆车牌尾号将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中新社发 开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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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中的五日制限行规定将于4月10日结束。此前,网民对限行是否违法展开了激烈讨论。昨天,法制办新闻发言人李富莹回应说,尾号限行违反物权法是误读,目前政府没有新的立法方面的打算。

  对于尾号限行是否继续,李富莹表示这取决于它的实施效果,目前政府正在评估,包括道路通畅情况和空气改善情况等,有关评估的结果会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4月10日前一定有定论。”但是否有新的立法动作,李富莹说,目前实行的尾号限行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没有新的立法方面的打算。

  有人认为限行影响了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权,李富莹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的误读。“首先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是有限制的,物权法也明确提到物权的使用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李富莹说,道路是稀缺资源,在机动车过多的情况下,车主过多地占用了稀缺资源,必然影响到没有机动车人的权利。同时还涉及空气污染的问题,政府基于这些影响,以及法律的规定,如道路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可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机动车做出一定限定。

  “这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的相对限制,不是政府随意采取的措施,也需要市民平衡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李富莹说。

  李富莹举例说,房屋也是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但因公共利益国家就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征收,这也说明任何的权利只要依据法律都可以受到限制,“更何况车主只是限制一天的使用权”。

  对于权利的相对限制是否应该给予补偿,李富莹认为非常复杂,需要多方面考虑。“比如养路费给予返还这也是一种补偿。但停驶车辆车主的费用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损耗,所以这个补偿很复杂,不像房屋征收后,业主就彻底没有了,要给予补偿就很显而易见。”李富莹认为补偿需要多方论证。

  今后,尾号限行是否要以法律的形式做更详细的规范或调整,还要等论证结束。(记者郭爱娣)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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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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