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强逼美女脱裤子 "图谋"未如愿仍获强奸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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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持刀强逼美女脱裤子 "图谋"未如愿仍获强奸罪
2009年03月20日 13:32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凌晨1点过,他悄悄蹲在网吧附近的女厕所最里面的一格内,意图对单个进来的女性图谋不轨。一个单独进来的女性成了他的“猎物”,但当他强行要求其褪去裤子后,却发现此女“身体不适”。于是,他带着抢到的财物夺路而逃……昨日记者获悉,这名男子被青羊法院以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年轻男子 女厕蹲点专抢美女

  2008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青羊区金沙时代城附近网吧上网的芳芳,因网吧内没有厕所,便来到网吧外的公厕小解。当芳芳准备离去时,一名青年男子突然从女厕最里面的一格冲了出来,一手卡住她的脖子,一手持刀以暴力威胁抢走其共计3000余元的财物。末了,男子又持刀威胁芳芳脱下裤子,意图实施强奸。但因芳芳月经来潮,该男子最终未能如愿,并迅速逃离现场。相隔一个月后的12月28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男子从女厕所出来,随后,巡警迅速赶到,将图谋不轨的徐某挡获。

  脱了裤子 是否属于强奸罪?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2月27日以抢劫、强奸罪对徐某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毋庸置疑。其中,最需要确定的是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法庭上,徐某当庭翻供,称自己没有强奸意图,也没有实施强奸。其代理律师也表示,徐某被控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害人的特殊情况导致徐某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但是徐某已经威胁被害人脱裤子,并准备强奸被害人,说明徐某有强奸意图。但被害人的特殊情况不足以影响徐某是否继续犯罪,但他自己没有进行下去,属于犯罪中止,强奸未遂。尽管如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最后法院判决: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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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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