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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北京市首起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判决的绑架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为勒索财物图谋实施绑架的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分别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同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昌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欧春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近两年来昌平法院审理绑架案的情况看,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犯罪手段也更趋于多样化。而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情节轻微”一款更能适应实际中审理绑架案件的需要,既打击犯罪,也更加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恰遇刑法修正 两被告人获“轻判”
在昌平法院宣判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郑丽刚和柴彦军为了勒索财物,预谋绑架饭店老板王某。为此,两人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迷彩服、口罩、手套及车辆等一系列作案工具。之后,连续4天对王某进行跟踪,可始终没有下手,直到因形迹可疑遭到警察的盘查而被抓获。被抓后,两人如实供述了预谋绑架的事实,最终被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这两名被告人都是初次犯罪,跟踪了王某4天没有动手,并不是因为没有机会,而是因为害怕而迟迟没有实施绑架行为。而且,两人因为形迹可疑遭到警方盘问后,主动交代了他们要实施绑架的事实。从这些情况来判断,两人虽然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可主观恶性程度还不是那么深,应该符合刑法修正案(七)中所说的‘情节较轻’的情形。”
据了解,在郑丽刚和柴彦军接受法院审判的过程中,恰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项内容,并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欧春光告诉记者:“如果依照刑法原有的规定,绑架罪起刑就是10年,因此法官在审理中,减轻处罚也只能从10年刑期向下减。因此,像郑丽刚、柴彦军这样的被告人,可能最低也要判处3年至4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我们就可以从5年开始考虑他们的量刑,才有可能判处现在这样一个刑期。”
原刑罚层级少 审案中常遇两难
据了解,1979年制定刑法时,并没有规定绑架罪的罪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勒索财物等目的实施绑架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那时,受侵害最严重的是妇女和儿童,而且当时的绑架案件往往为亡命徒所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这种背景下,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绑架勒索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时,又在全国人大修订的基础上,将绑架罪正式规定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在这一条款适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都先后提出,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
作为长期从事一线审判的法官,欧春光也感到,由于刑法中对绑架罪规定的刑罚层次少,而且起刑较高,因此法官们在审理绑架案件时,经常在是否认定此罪时犹豫。
欧春光说,有些实施绑架的人员犯罪情节的确非常轻微,一旦判处绑架罪就意味着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与刑罚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不符合。而刑法第十三条中又有这样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实践中,法院有时候也会酌情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对轻微的绑架行为实施者免予刑事处分。
“但事实上,一味依照重刑判处,将传递给犯罪分子一种信号,无论他手段多么轻微也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利于阻止其从事更加严重的犯罪;而依照总则的规定免于刑事处分,则也有可能放纵了犯罪行为。”欧春光对记者说。
体现宽严相济 有利于瓦解犯罪
记者注意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等严重犯罪,均有“情节较轻”的刑罚层级,最低刑罚均为3年,而只有绑架罪没有这一层级。法学界有关人士也指出,绑架罪的危害程度并不比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罪行更甚,而最低法定刑却远远高于这些犯罪,这说明罪与罪之间的刑罚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说,从第一部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各种形式对刑法的补充或修改,大部分是往重里改,很少将量刑减轻的。而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的修改,是多年来刑法修正中少见的“往轻里改”,应该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符合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欧春光说,新修正的刑法,实际上向实施绑架犯罪的行为人传递了一个新的信号:不使用恶劣的手段,主动释放人质,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刑法都将给予宽容的对待。通过实施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更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也将避免因判重刑而导致树立新的社会对立面,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对刑法典原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其并没有对刑法典原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罪状进行修改,因此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仍应沿用原“绑架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