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名少年犯在管教所死亡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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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2名少年犯在管教所死亡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2009年03月18日 15:58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3月发生两起未成年犯死亡事件,其家属通过网络传播有关信息,加上云南“躲猫猫”事件影响,这两起死亡事件备受关注。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法医进行了尸体解剖,但最终报告还需时日。

  两少年犯死亡

  两名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少年犯是肖海兴和邱小龙。

  肖海兴出生于1990年4月11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白田村人。2007年1月因犯入户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至2012年2月2日,死亡前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五管区服刑。

  邱小龙出生于1991年5月12日,湖南郴州市永兴县高亭乡联合村人。2007年因在网吧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刑期至2009年10月24日,死亡前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管区服刑。

  对于两名犯人的死亡经过,管教所方面称:肖海兴服刑期间,性格孤僻,沉默寡言,很少与其他犯人交流,个人卫生情况较差。肖海兴经常出现间歇性答非所问,精神恍惚。2008年11月开始,出现尿失禁现象。从9月8日到2009年3月2日,管教所安排警察带其到所内和所外医院就诊治疗共计22次。3月2日晚,在湘雅附三医院,肖海兴出现一次心跳停止,经抢救恢复心跳,3月3日19时左右出现第二次心跳停止,经医生抢救半小时后无效,于19时34分宣布死亡。

  邱小龙因患气喘、消瘦病于2009年2月16日送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医院检查并住院,3月2日医院通知出院,此后一直休息。3月6日早7时许,同组服刑人犯叫邱小龙起床时发现没反应,管教所立即将邱送至航天医院抢救。7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人质疑死因

  肖海兴的家人亲属都在长沙,3月2日接到病危消息后,有100多人到湘雅附三医院。

  对于弟弟的离去,肖嘉兴无法接受,认为其中有冤情。

  3月4日下午,肖海兴亲属10多人在太平间用数码相机对尸体照相,此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希望引起社会关注。

  邱小龙死亡后,其父邱赛光、大哥邱大龙等家属先后从郴州、广东惠州赶到长沙,因怀疑其死因,家属也对尸体进行了拍照。

  对于两人的死亡原因,星城地区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尸检,根据长检技鉴(2009)3号与长检技鉴文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分别称,“死者邱小龙全身无致命伤及中毒症状,可以排除暴力及中毒死亡。”“邱小龙因疾病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肖海兴生前患有较大面积皮肤病(疥疮类),且时间较长。因皮肤长期反复感染不愈,导致身体重要生命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性外伤体征,可排除外伤致死因素。建议作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此后,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蔡继峰博士等5人作尸体系统解剖。

  邱小龙家属对“尸表检验报告书”不认可,管教所告知其家属有权提出尸体解剖司法鉴定,并可由他们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和法医,但家属始终不予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管教所以死者监护方的身份向星城检察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检察院3月11日下午对邱小龙的尸体进行解剖。

  管教所法制科副科长李云龙说,法医鉴定保留了部分器官和组织,这些东西要保存数十年的,家属如果对鉴定有异议,还可以自己找有资质部门来鉴定。这些证据需要保全,否则将来说不清。

  处置难达成

  肖海兴哥哥肖嘉兴说,赔偿是肯定的,但他暂还没有提出这方面的具体要求,他认为,最重要的是查清死亡原因,要一个公道。

  对于死亡原因的调查,湖南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彭四清提出,为了一个公正的结果,请求法医做尸体解剖。他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纪委联合调查组在调查中没有发现管教所存在过失。他说,如果存在警察渎职、犯人殴打情况,一定会严肃处理。

  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有2000多名犯人。目前管教所医院尚有31名住院病人,住院病人中有癔病、肺结核、皮肤病等患者,2008年医疗花费55万元。

  记者获悉,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已介入调查。肖海兴、邱小龙家属已经同检察人员多次接触。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除了提供上文中两份尸表检验报告书,并没有公布其他具体情况。尸体解剖后,其结果需要30多天才能获取。

  过程中,管教所接待、安排肖海兴、邱小龙家属的开支不菲,截至3月15日,已经分别达到48000元、25000元。

  邱小龙死亡后,其父邱赛光对管教所提出9万元丧葬费的要求,后降到5万元。对于邱赛光的要求,管教所表示正常死亡的犯人尚无如此高的补助先例,需请示上级部门。3月14日上午,邱赛光给管教所送了一份书面意见,要求赔偿4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不管是病死还是暴力致死,再不追究责任。

  对于邱赛光的赔偿要求,监狱局一位干部说,每年监狱、管教所都有自然死亡、因工死亡,赔偿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专家:法律手段解决

  湖南省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说,对于此类事件宜通过正常法律手段解决,否则解决的社会成本会增加,并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这位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鉴定。

  他说,监狱每年都有自然死亡,并不是每起死亡事件都类似“躲猫猫”存在问题,因此首先要通过法律途径弄清是否正常死亡,如果非正常死亡,可以通过上级机关、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否则应理性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监狱给予适当补偿。(禹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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