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怀远县法院对怀远县亿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罗宏等1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人罗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
2003年4月25日,被告人罗宏与王玉忠、郭莉三人共出资30万元,在怀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怀远县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宏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公司后,被告人罗宏等人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壮大公司规模,招募被告人宋斌、刘建卫、刘玉侠、刘学坤等人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招募被告人张东、金辉等人作为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员;招募被告人张秀英、胡洪秀、万金兰、张英姿为部门经理和70多名业务员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宋斌、刘建卫、刘玉侠在任职期间均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运作方案;被告人刘玉侠、张秀英、胡洪秀、万金兰、张英姿按照公司制定的方案积极发展下线和拉单吸收资金;被告人刘学坤负责基地技术指导;被告人张东负责在公司的晨会上给各业务员宣传企业文化,讲授发展下线、拉单技巧;被告人金辉负责公司的财务。各业务员按公司的要求以委托种植或联合种植火龙果、仙人掌和参与“利口酒”等相关产品销售分红为名,以年利率30%~45%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按业务额的5%~8%提成作为业务员的报酬激励业务员积极发展“下线”和“拉单”,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从2003年4月至2007年7月6日共吸收资金44530656.70元。案发后,尚欠投资户本金14202946.90元,涉及670人。
一审宣判后,罗宏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案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岳瑞文罗晓敏记者: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