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七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嘉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越在任职期间,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涉及金额四十余万元。记者十七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李越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越在二00七年三月至四月间,应聘担任北京嘉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负责行政部、物流部和客服部工作。在其任职期间,该公司通过发展会员,认购公司保健品、交纳费用等形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经营数额为四十万两千三百余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安机关经查发现该公司有非法经营嫌疑后,将被告人李越抓获。
据介绍,北京嘉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田青、江南等人自二00五年共同开设的,她们也曾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目前,田、江二人仍在逃。
法院鉴于李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李越参与的非法传销组织发展成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对其量刑时应酌予体现从严,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后,李越不服上诉,主要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认定她非法经营四十余万元的证据不足,李越不应当对四十万元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对李越宣告缓刑。
一中院终审认为,李越所提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并称,李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