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我们多一些对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净化电视广告,尽力消除所有电视广告中符号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而不是仅仅靠呼吁来制止。
3月15日《新京报》报道,药品、医疗、酒、医疗器械等广告里,不应出现儿童形象,食品广告不应怂恿儿童过量食用。14日,中国广告协会向社会发出倡议书,呼吁清理规范广告中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并透露正在组织制订有关儿童广告的自律规则,有望年内出台。
电视被认为是人类一扇“早期的窗户”,它在儿童还没有能力和外部世界直接发生联系时,让儿童看到、了解了世界。正如一位国外学者所说,电视“在儿童被允许穿越街道之前,先护送儿童穿越了地球”。
但是,电视在“护送”儿童穿越地球的过程中,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和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漠视,使儿童很多时候处在一种电视符号暴力的受害者位置。正如批评者所说的那样,电视“允许低龄儿童在成人的交往中‘在场’”,而且,电视对儿童的这种暴力行为,在商业利益诉求更直接的电视广告中,危害更为强烈。
更严重的是,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形,在电视广告中也屡见不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但在一些酒类广告中,不仅有未成年人“在场”,而且还有一些酒的广告里安排儿童送礼的情景。 《广告法》有“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规定,但一些食品药品广告不仅让儿童成为试验品,而且一些误导欺骗性广告,还让缺少判别能力的儿童“现身说法”,在自身受到欺骗伤害的同时,还在不知不觉中伤害自己的同龄人。这些违法广告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美国的一份论文显示,“假设电视技术从未得到发展,那么美国现在每年的杀人犯将减少1万个,强奸案将减少7万起,造成人身伤害的人身攻击将减少70万次”。电视广告中低俗暴力的画面和声音符号,对儿童造成的伤害虽然不如现实中的伤害来得直接,但影响往往是更为深层次,也是更为持久长远的。倘若我们多一些对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净化电视广告,尽力消除所有电视广告中符号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而不是仅仅靠呼吁来制止。 (陆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