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06年打黑第一案”,从侦破到审判历经三年多,终于在3月11日有了终审结果。被称为“西站黑老大”的胡松玉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其他21名被告人,也于同日接到了省高法的终审判决书。
主要犯罪事实
2003年9月,刑满释放后的胡松玉,结识了沈虎、傅强等人后,有目的的开始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晏家坪一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结成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到2005年初,发展成了以胡松玉为领导核心,以胡松玉、沈虎、傅强各组织一伙人为组织结构,以田春生、柯敬武、李磊、王建庆、尹层主、马六十一、周仕海、王雅武、张国强(强强)为骨干成员,以张小岗、李健、王永龙、史永弟、李立峰、王彦明、张国强(老铁)、赵世军、甘旭为成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常聚集于柯敬武在西站地区开设的“欢乐啤酒城”、“新欢乐啤酒城”、“休闲源舞吧”等酒城。
三个团伙时聚时分,听命于胡松玉、沈虎、傅强的指挥,实施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受雇行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替人强行收债、为他人的经营场所提供非法保护等手段,聚敛钱财,获取非法所得13万元。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三个犯罪团伙相互勾结,以暴力、胁迫为主要手段,疯狂作案,残害群众,为非作歹。其中以胡松玉为首的犯罪团伙,以七里河区为面,滋扰群众,作恶多端,称霸一方,危害严重。他们以“看场子”为名义,以团伙势力相威胁,以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财物为手段,帮助同伙柯敬武打压竞争对手,企图渗透西站一带的娱乐业,影响恶劣,为组织大造声势,向社会公然挑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案件背景
胡松玉案涉案人数众多,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的罪名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罪名。在一审宣判时,胡松玉案的判决书达80页、7万多字,宣读判决书用了1个多小时。而昨日记者看到,此案的二审判决书再创纪录:达88页、近10万字。在二审中,省高法针对每一名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审查和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