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拜父母两年竟是他人墓 公墓管理方赔偿9万多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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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拜父母两年竟是他人墓 公墓管理方赔偿9万多元
2009年03月11日 14:11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徐州史家三姐弟祭拜父母两年,后来发现祭拜的竟是他人墓。近日,通过徐州铜山县法院的调解,徐州公墓管理处赔偿受害人史家姐弟三人96335元。

  史家三姐弟都是徐州人,但现在3人都在外地打拼。2005年下半年,3人考虑母亲年事已高,便商量着给母亲选一块好墓地。在他人的建议下,并在老人到场的情况下,姐弟三人选定了徐州汉王公墓特5区18排8号这个吉祥的墓穴。老人嘱咐孩子们在她病故后,把葬在别处的老伴也一起迁到此处安葬。并于当年10月23日办理了相关购买手续,汉王公墓管理处则给他们发了一个墓穴证。

  2006年3月底,史母不幸病故,根据公墓管理处的规定,史家姐弟持墓穴证于4月1日办理了下葬手续,4月2日由公墓管理处操作将老母亲和早年故去的父亲进行了合葬。之后,按照当地风俗,逢年过节,姐弟们都会从各地赶来给父母烧纸、磕头祭拜。然而,2008年2月6日,当史家三姐弟像往常一样来到18排8号墓穴前准备祭拜父母时,发现去年为父母立的碑不见了。后经寻找发现,该石碑已经被挪走镶嵌在了18排10号墓穴的后面。

  一看墓碑移位,史家人很是震惊,磕头祭拜两年的父母墓碑,突然间被人移了位,兄妹们很是费解,于是找到徐州公墓管理处的一名领导询问,该领导当即承认了错误,称2006年4月2日下葬时就已经错了。他们要求公墓管理处通知该18排8号墓穴的亲属前来确认。8号墓穴的亲属来到后,出示了公墓管理处发给他的墓穴证,承认该墓穴埋葬的是他母亲,安葬日期是2006年1月11日。也就是说,史先生的母亲安葬前,公墓管理处已经将18排8号墓穴卖给了另一家。当史先生的母亲安葬时,公墓管理处就把老人安葬在18排10号墓穴里了。 那么,也就是说,公墓管理处一开始就该向史家姐弟3人解释清楚,并做出调整的,但对方却隐瞒事实,一错再错。姐弟磕头祭拜的墓碑竟然是他人的墓碑,顿时感觉受到了莫大的侮辱,怎么也无法接受。

  于是,史家三姐弟一怒之下把徐州汉王公墓管理处告上了法院。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公墓管理处承认错误,赔偿史家兄妹96335元的各项损失费,并做出书面道歉。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刘茂通说:“公墓管理处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墓穴,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移墓穴,属于民事侵权,应负一定的责任。”  (侗法 闫丽君 张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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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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