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1日(任丽娜)今日,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太原市物产集团原董事长黄希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昨日出庭受审。
黄希胜,在1994年至2002年8月之间担任太原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3月13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将黄希胜送上法庭。根据检察院起诉,因为失职,黄希胜给国家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2001年,黄希胜与孙志刚(北京圣泰龙科工贸集团的负责人,另案处理)合谋从银行套取贷款,同年9月14日,孙志刚虚构北京圣泰龙科工贸集团太原投管中心购买污水处理成套等设备,黄希胜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为该项目提供担保,从太原市商业银行套取贴现款300万元,致使太原商业银行损失共计360.8万元。
应用上述同一手法,黄希胜先后在1997年和1998两年间,从银行贷款975万元。最终,这些钱在贷款到期时均未偿还给银行。
此外,2001年5月,黄希胜擅自决定和太原恒贸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因合同违约,造成物产集团资产流失1780万元。2002年4月,黄希胜未经单位董事会研究,擅自决定以一千万元的超低价格拍卖单位所拥有的“润丰家电城”给山西元源物业有限公司。时隔两年后,山西元源物业有限公司将该楼以3750万元的价格转卖。
庭审期间,黄希胜说,“我没有对不起单位,所有的行为都是经过开会决定的……我是体制改革带头人,又是劳动模范,我不是欺世盗名……法院怎么判都行,我坚决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