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评卷老师打分有误,要求公开高考试卷遭拒后,兰考县考生小刘把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下简称“省招生办”)告上了法庭。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招生办要在10天之内向小刘公布其高考试卷。
查高考试卷遭拒状告省招生办
小刘是兰考县2008年高招考生,去年6月7日、8日,小刘参加了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到了查分数的时候,小刘查到自己的高考成绩是521分。小刘感觉,根据他平时的成绩,高考的分数不应该这么低,是不是评卷老师打分有误?
于是,小刘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校向省招生办提出了查分纠错申请。据小刘说,省招生办以他要求公开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拒绝了他。
去年7月17日,小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招生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他公开其高考试卷。
省招生办被判令公开考生试卷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小刘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向省招生办提出过公开其试卷信息申请的事实,因此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小刘不服,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招生办认为,小刘要求公开自己的高考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全省的招生工作有严格的管理程序,考生的试卷是绝密,国家有关机关有严格的规定。”省招生办表示,试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公开。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合自身利益的……”本案中,小刘在2008年高考结束后,因对其高考分数的复核结果不服,遂对省招生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高考试卷,其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规定。
据此,郑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责令省招生办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刘公开其2008年高考试卷。 (来源:东方今报 沈春梅 李颖 张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