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3月6日电(何蒋勇)今天上午10时,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三人在全国利用征婚广告形式诈骗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杨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查,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离婚证等证件在全国各地报刊登记征婚广告,在与应婚者联系并取得对方信任后,便编造过生日需买礼品、货物被海关查扣交罚款、见面需买机票等事由,共骗取他人钱财434192元,与被告人王某、刘某同他人骗取148722元。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与其侄媳、被告人杨某和刘某共同利用婚介形式在南昌进行诈骗。三被告人在深圳“大哥”的指示下,伪造身份证、银行卡、离婚证件等,在宁波等地的数十家报刊媒体刊登了虚假的征婚广告,在与应婚者联系并取得对方信任后,便编造过生日需买礼品,货物被海关查扣交罚款、见面需买机票等事由,共骗取他人钱财148722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杨某诈骗388492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被告人王某、刘某诈骗148722元,属数额巨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为被告人王某退赔13410元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协作,共同分赃,虽然地位作用有所不同,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就此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刘某系从犯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