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振林残杀8人特大刑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后,于昨日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熊振林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上诉人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1月4日晚,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熊振林杀死8人后潜逃,1月11日在武汉被抓获。该起特大杀人案曾于2月9日由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处其死刑。
2月27日,因熊振林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前往随州对该案开庭终审,庭审后未当庭作出判决。昨日是该案终审开庭后第七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随州市中院向熊振林送达终审裁定书。
终审认为,熊振林提出申请精神病鉴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予支持。终审认定熊振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残杀8人的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终审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点上诉理由得到一一答复
熊振林案终审开庭时,熊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五点上诉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终审裁定书,对其一一答复。
熊辩称自己声称的“多杀一个是一个”,是公安人员引供、诱供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终审认定:其作案动机属主观范畴,其供述自然、稳定,其内心想法公安机关不可能引供、诱供。
熊辩称是酒后作案,神志不清,作案期间精神忧郁,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终审认定:熊作案动机明确,作案对象特定且大多与他有过节;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地杀人,作案后清理现场并潜逃,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个人及其家族均无既往精神病史,其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案时精神有异常表现;从侦查到一、二审中回答问题切题,记忆准确,无任何异常反应,提出申请精神病鉴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予支持。
熊认为归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当庭提交悔罪书,真诚悔罪,请求从轻判处死缓刑。终审认定:熊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熊要求特赦。终审开庭时审判长当庭答复:依据宪法规定,“特赦”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申请人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
熊当庭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请求认定有立功表现。终审认定:熊振林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公安部门早已掌握,故不能认定熊振林有立功表现。(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张明泉 余皓 通讯员许多 实习生王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