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婚存30万给儿子 为“私房钱”公证遭拒绝——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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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再婚存30万给儿子 为“私房钱”公证遭拒绝
2009年03月03日 16:45 来源:福州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个月前,丧妻的陆先生带着12岁的儿子再次组建了家庭。在将家中“财政大权”交给妻子前,他悄悄取出30万元,想为儿子存“私房钱”。他怕这笔钱被妻子发现,还想办理公证,不料因钱属动产被拒绝。

  父亲再婚 为儿子存“私房钱”

  两年前,陆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留下10岁的儿子。今年年初,陆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妻子小陈,并组建了新家庭。

  根据两人在婚前达成的“协议”,婚后家中的“财政大权”都由妻子掌管,陆先生不得私藏“小金库”。

  然而在上交“财政大权”前,陆先生想到儿子以后读书要用钱,如果把钱全部上交,“如果将来她对小孩太抠门,怎么办?”

  经过一番思考,陆先生决定私存一部分钱。他悄悄前往银行,用自己的名字为儿子存入了30万元,然后将其余的存款及工资卡全部交给妻子。

  想为这笔钱办公证 愿望落空

  钱虽然存了,但自认是“妻管严”的陆先生仍不放心。他告诉记者,他担心一旦妻子发现这笔钱,钱就可能划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他想为这笔钱办理公证,即使被发现了,妻子也无权动用。然而,因30万元现金属于动产,陆先生的请求被公证员拒绝了。

  对此,公证处的解释是“动产原则上不公证”。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品,陆先生私存的“私房钱”属于动产,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存储期间,他取出钱用于做生意等用途,造成资金无法回笼,就会引起纠纷。

  尽管公证处工作人员解释得很清楚了,但陆先生仍然迟迟不肯离去。

  律师:可将钱存入孩子名下

  针对陆先生的遭遇,记者采访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蔡律师认为,如果直接将钱存入小孩的名下,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民法通则》,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财产,比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费、孩子要出国留学但钱不够等。

  蔡律师同时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夫妻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能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三类人适合做婚前财产公证。第一类,婚前财产双方差异太大;第二类,再婚夫妇带有子女的;第三类,一方欠债比较多的。这三类人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即使婚姻破裂,也不至于损害其中一方。(姜福涛)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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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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