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原中共蓝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徐小明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徐小明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3万元人民币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徐小明,原系中共蓝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徐小明利用其任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2次计款33万元人民币。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如数退缴了受贿款33万元人民币。
2005年,房地产开发商雷志发为购买蓝山县石油公司一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找徐小明。徐小明向蓝山县石油公司经理陈文彪、国土资源局长廖选希等人打招呼,以致雷志发未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该土地使用权。雷志发在该土地开发项目为徐小明入干股,股金为15万元,徐小明同意。2007年9月,徐小明从雷志发处支取股金和分红款30万元到长沙购房。
2005年7月份,何黎华要求周高军为其到蓝山县购买一宗三亩土地办加油站,并许诺周高军好处费,周高军徐小明,请求徐小明为何黎华购地办加油站帮忙,同时亦许诺给徐小明好处费。此后徐小明先后多次找到蓝山县国土局局长廖选希,要求廖选希为何黎华办好购地手续,廖选希即同意并安排国土局地籍股股长李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了后,何黎华给了12万元给周高军,周高军为感谢送给被告人徐小明3万元人民币。
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小明身为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利用其职权和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即蓝山县国土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作者: 汤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