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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出现了一则顺义城管刊登的强拆公告。由于当事人身在异国联系不上,城管首次采取了向海外发布公告的方式。
当事人张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副总。他购买了房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院子边上修建了一个尖顶的亭子及一个车库,建筑面积达180平方米以上。顺义城管调查后,确定这个建筑为违建,并准备拆除。虽然此前顺义城管曾与张某通过电话,但2009年初至今,再无法与张某取得联系,只能根据调查确认其身在加拿大。
为此,顺义城管才专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刊登强拆公告:“你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政府北侧马坡中心小学东侧海棠园2号内建设框架结构现浇顶房及亭子……决定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顺义城管同时表示,如果公告发布6个月后,张某仍未自行拆除,顺义城管将进行强拆。
海外公告同具法律效力
顺义城管大队法制科相关人士昨天解释说,按照规定,《强制拆除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主要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较常用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但由于张某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才采取了面向海外发布公告的方式。这种公告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袁国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