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北京、泉州两家公司总经理一职的庄大川与原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相互勾结,以“委托购买国债”方式骗取辽宁省葫芦岛市、铁岭市两家金融机构8亿元资金,后转出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造成巨额损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诈骗罪,一审判处主犯庄大川无期徒刑。
庄大川今年53岁,案发前担任泉州市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北京海信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上世纪90年代,庄大川曾是葫芦岛市一个合资企业的高管,与当地金融机构建立了关系。37岁的黄乐勤是金融学博士,与庄大川早就相识。此二人因涉嫌诈骗犯罪,分别于2006年10月、2008年6月被抓捕。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00年10月,被告人庄大川游说葫芦岛市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负责人到北京一家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该单位获得了8%的利息回报。庄大川也因此取得了葫芦岛市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信任。2001年,葫芦岛市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上级部门葫芦岛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经改制,变为葫芦岛市商业银行。此后,庄大川与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文强(现在逃)筹谋,让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到李文强所在的营业部购买国债,再伺机将资金转移至庄大川名下。
2002年7月,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一个信用社在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了5000万元的国债。从这之后,直至2004年5月,该行下属的7个信用社累计将15笔总计6.1亿元资金汇到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此间庄大川通过诈骗手段成为银行全权委托代理人,然后卖掉银行国债,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
法院还查明,用上述类似手段,庄大川炫耀做国债生意获利巨大,取得了铁岭市城市信用社的信任。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该信用社先后将1.9亿元资金汇入其在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设立的指定账户。这笔巨款也被庄大川转走,或用于炒股、炒期货,或还债、投资等。在整个诈骗过程中,黄乐勤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悉,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起诉庄大川、黄乐勤犯诈骗罪的同时,代表两家金融机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和由承受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义务的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此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对此也一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大川、黄乐勤以及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的行为,给两个金融单位造成了4.2亿元的损失,二被告构成诈骗罪。为此,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并处罚金8亿元;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葫芦岛中院判定庄大川、黄乐勤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两家金融单位损失3.9亿余元。其中赔偿葫芦岛市商业银行2.6亿余元,赔偿铁岭市城市信用社1.2亿余元。(记者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