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执行法官刘桂江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挪用执行案款12万元私用,日前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刘桂江原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2003年7月22日,他负责执行一起标的为15万元的债务案件,被执行的财产是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的一处商业房。2004年4月26日,刘桂江把该商业房所属公司交给他的1万元执行款挪用。同年7月31日,某拍卖公司受玉泉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这处商业房拍卖,成交价为22万元。拍卖前,竞买人已经把23万元交给被告人作为竞买该商业房的费用。同年8月1日,刘桂江把竞买人交付的23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了拍卖公司,另外3万元交给拍卖公司作为“竞拍保证金”,剩余的11万元私自挪用。
2005年10月8日和2007年7月13日,刘桂江挪用执行款均超过3个月后,才分别把被挪用的11万元和1万元执行款交回玉泉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7日,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11万元后,余下的4万多元和迟延履行利息6万多元一直没有拿到手。
2008年4月,申请执行人忍无可忍,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举报。随后,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桂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挪用公款12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记者 汤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