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三起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事故案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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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通报三起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事故案件
2009年02月19日 21:50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19日从湖北省纪委获悉,湖北省纪委、监察厅18日通报了三起领导干部私驾私用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治理领导干部私驾私用公车行为,强调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违反规定者按违纪处理。

  经查,今年2月1日,当阳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方家平,私驾公车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1人死亡,两车受损严重。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方家平负全部责任。目前,方家平已被停职检查,宜昌市纪委对此案正在抓紧调查处理。

  今年2月3日,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市物资总公司总经理高永生,私驾公车外出,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载有的3人1死2伤。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高永生负主要责任。应城市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高永生免职处理,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今年2月2日,鄂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队长盛孝生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派分局聘用司机驾驶警车送其母亲到长岭镇,途中将横穿公路的黄训英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鄂城区公安分局责令盛孝生作深刻检讨,并取消其“十佳民警”荣誉。鄂州市纪委监察局责令市公安局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通报指出,三起事故的教训十分惨痛,各级领导干部应引以为戒。对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交通事故,除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外,还要视情况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特殊行业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持有驾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一个地方或单位屡次发生领导干部私驾私用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记者黎昌政)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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