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畜牧局原局长郇某采用收受干股形式受贿的新型受贿案件,经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郇某有期徒刑20年。
判决认定:1996年底至2008年1月,被告人郇某利用担任临沭县镇长、镇党委书记、县畜牧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土地利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干股、现金、购物卡、美元等共计124万余元。2003年4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郇某在担任县畜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4万余元。
据悉本案案值,是自2008年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临沂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收受干股新型受贿案中最高的。 (通讯员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