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拿公家款“补贴”家用,利用手中权利“笑纳”贿赂款,共贪污受贿60多万元,退位之后以为自己平安“着陆”,一名村民写举报信将其检举,经海口市检察机关公诉,这个贪官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1996年至2002年间,原琼山市财政局通过琼山市云龙镇政府拨付每年度的税收超收分成款给云龙镇政府,1996年1月,时任镇委书记的吴某因为家庭事务需要,让云龙镇财政所一名工作人员王某从中借出12万元。王某将其中10万元交给吴某,另外2万元据为己有。
之后,王某经吴某同意,又多次以借款形式领出税收超收分成款合计13.14万元。
此后,王某又以冬修水利材料款等名义开具发票,经吴某同意后冲销了上述共计25.14万元的借款。
1993年4月,琼山市云龙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吴某为董事长。1993年11月,云龙公司准备在云龙镇伊丽莎白山庄修建公路、桥梁、涵洞和水坝等工程,经协商公司与黄某挂靠的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当年年底,黄某为了感谢吴某将工程交给他承建,送给吴某一张38万元的存折。之后,吴某又将该款借给黄某买车。
1995年6月,吴某因病到北京治疗,黄某前往医院看望,送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希望吴某在工程结算上给予关照。
2007年6月21日,吴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在海口市纪委双规期间及海口市检察院介入调查时,吴某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受贿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王某多次从云龙镇借款25.14万元后,采用虚假发票报销冲账,共同侵吞该款项供二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同时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口市检察院了解到,吴某案系由村民举报,吴某获罪后,检察机关奖励举报者1万元。
【延伸阅读】
为啥贪官犯罪十多年后被追诉?
律师详解刑事追诉期限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波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吴某贪污25.14万元、受贿43万元的犯罪事实,按法定最高刑为10年,须经过15年才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吴某贪污、受贿至案发才12年,并未过法定追诉期限。因此,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我国刑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来源: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作者: 纪燕玲 李晓曼 刘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