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兰家元走马上任自贡市荣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不久他发现,该局此前将荣县房地产交易所全部改制成市场性质的中介公司的做法违规,就多次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在得不到明确支持的情况下,任其继续违规运作,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兰家元还在任职期间受贿3万多元。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兰家元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判决两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事件:收受贿赂没有纠正违规
2001年6月,荣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同意荣县房管局下属的荣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改制,组建荣县汇源房地产咨询公司和自贡展望房地产评估公司。2001年7月,荣县房管局以“荣房发(2001)30号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将房屋产权收件、初审工作,授权给改制后的两个公司,并由两公司收取相关手续费。
2001年8月,兰家元担任荣县房管局局长后,发现这种改制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是向
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反映,但没有得到支持。兰家元就没将授权收回,而继续沿用以前做法。在此期间,两公司收取了本应由国家收取的房屋交易手续费、抵押手续费等共700多万元,用于公司各种支出和股东分红。2007年1月29日,兰家元调离后,接任局长签发文件,废除了2001年的文件,收回了给两个公司的授权。
在兰家元任荣县房管局局长期间,荣县汇源房地产咨询公司董事长吴德安和自贡展望房地产评估公司董事长李春涛,在2002年至2006年春节期间,向兰家元行贿33000元。
判决: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兰家元的行为,检察机关和法院查清了有关事实。
法院认为,兰家元在其任期内最终没有收回委托,致使两家公司在此期间错误收取了经营服务性收费70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兰家元没及时收回行政职能的行为与700余万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流失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兰家元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同时还认定:作为房管局长,兰家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两家改制公司负责人的33000元时虽无具体请托事项,但兰家元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
最后,法院综合该案的起因、经过和情节,对兰家元的犯罪情节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兰家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院:不方便评论法院判决
上周末,自流井区检察院政治处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告诉记者,此案为自贡市检察院指定办理案件,要请示自贡市检察院后再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前日上午,自贡市检察院宣教处负责人经请示领导后表示,领导表示欢迎媒体报道,但作为公诉机关,该院不方便评论法院的判决。
审判长:这样判决符合实际情况
昨日下午,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徐泽新详细介绍了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情况。
据徐泽新介绍,该案件在审理中,合议庭多数同志认为兰家元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少数同志则认为构成;对兰家元的受贿问题,大家都认为构成犯罪。合议庭后来作出了兰家元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审理报告。由于此案在合议庭存在分歧,合议庭将此案报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审委会讨论中,作出了对兰家元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两罪均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徐泽新说,兰家元的犯罪事出有因,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这样判决更符合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
该院一院长也证实,去年11月24日上午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了此案,自流井区检察院检察长也列席了审委会。
反响:有人说不值有人说轻判
兰家元一案判决后,在荣县等地引起不小震动。有些人认为,兰家元在处理此事上也是迫不得已,因此被定罪“划不着”;也有人认为,作为干部不能履行好职责就是失职。
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综合兰家元两罪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目前作出对两罪都定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显然有些不妥。”(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记者高冰洁实习生贺围 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