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这里的“你”,不包括那些负有特殊任务的警察———对这部分人来说,24小时枪不离身,无论对百姓还是他们自己,都是必要的保护。
但对多数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限于警察)来说,公务之外及时将枪交回,无论对避免百姓遭受伤害,还是自己坠入深渊,却是必要的。2月13日发生在云南省蒙自县的悲剧,让我们再次认识到这一点:当晚,该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因倒车与他人发生纠纷,朝对方连开三枪致对方死亡。目前,吉忠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也已提前介入调查(2月15日新华社)。
关于本案,随着调查的深入,细节会逐渐明细。在这之前,对于本案给警察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吉忠春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我们不急于作出评论。今天,我们关注一点:如果当时吉忠春手中没有枪……
惹事的枪,当时的确不该带在吉忠春身上。按照枪支管理规定,民警只有在办案需要时才携带枪支,其他时间枪支应当及时入库保管。2月15日蒙自县所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案发地点是当地的一个住宅小区,当时吉忠春酒后驾驶私家车到这里找朋友办事。可见,他并非执行公务,不具备佩带枪支的基础。
如果吉忠春没有枪,悲剧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如此严重。“警察也是人”,身处各种社会关系的他们,不可避免地会与人发生各种矛盾。化解矛盾的方式,可能比较缓和,也可能比较激烈。挥挥拳头、抡抡棍子,都不令人意外。也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但不会像开枪一样,令悲剧无可挽回。
该交回的枪为什么没有交回以致惹大祸?相信这个问题很快会有答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偶然”发生悲剧,他违规佩枪的事实,压根就不会为公众所知晓。多少枪支以这种方式“流失”在外?它们会不会在某一天再“走火”射向百姓?对此,百姓有理由恐惧。而无论被害人还是施害警察,其实都是违规佩枪的受害者。
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这种职责,不仅存在于工作时间,也存在于工作之外。一名警察,如果工作之外遇到人民生命财产被侵犯而不出手,同样是渎职。这样的职责要求决定了,很多警察都枪不离身,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然而,在极少数警察素质难如人意,枪支失去制约对百姓可能意味着灾难的时候,公务之外及时把枪收回,就是一种符合现实的制度选择。这种制度选择,不一定能保证结果最好(或会有警察该用枪没带在身上干着急的情形发生),但至少可以保证结果不是最坏,让子弹射向百姓。遗憾的是,这项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2000年前后,河北霸州的杜书贵、河南禹州的刘德周,多起警察枪杀百姓事件,引起极大社会反响。近几年,随着公安机关严格警风警纪,类似事件得到有效遏制。没有人会因为这起或许不乏偶然的事件而否定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作的种种努力,但“警察枪杀百姓”在绝迹几年后再次发生,却给我们敲响警钟。通过严格执行制度,保证枪支不流失在外,是有关部门必须首先要做的。
“别把你的枪,带回你的家”,这是对警察的要求,也是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而对警察来说,这是约束,也是保护———身上没枪,可以避免他们头脑发热时干出悔恨终生的蠢事。(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