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原告赵孟群和魏根权两人向慈溪市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诉讼请求为:“一,依法确认俩原告与被告戎夫迪签订的合伙关系无效;二,以判令被告戎夫迪、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孟群合伙投资款八十万元,并赔偿自二00五年四月四日起至返还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止为约一十二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戎夫迪承担。”
慈溪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赵孟群、魏根权与被告戎夫迪订立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戎夫迪、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返还原告赵孟群八十万元。
被告戎夫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赵孟群利息损失(以八十万元为基数、自二00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点七六计算)。驳回赵孟群其他请求。
2007年7月5日,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慈溪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由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单独偿还80万元和利息。
浙江首例再审案件
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生效,同时明确规定关于再审的具体内容,为本案提供了新的方向。
2008年4月7日,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要求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此案是民事讼法修改后浙江省首例再审案。
10月7日上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由于此案是浙江省首次受理再审合伙民事纠纷案,因此吸引了众多法院内部人士旁听。
法庭上,当事双方就原审法院是否违背了一事一议的审判原则、原审法院对戎夫迪与申请人签订的客运车辆经营承包合同书的纠纷是否有管辖权、原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展开了辩论。
但由于案情特别复杂,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业内人士分析,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健全法律法规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再审案件的受理也为诸多复杂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新的方向。
再审拟庭外调解
据了解,今日上午,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赵孟群和赵孟杰、戎夫迪、魏根权等四方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官和审判长参与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认为,此案错综复杂,很有可能在打几场官司才能了结。为减少各方损失,浙江省高院对此案进行调解。
对此,浙江省高院提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和利息,之后由赵孟群和赵孟杰、戎夫迪、魏根权按出资比例分配,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和合伙人三方纠纷一并撇清。赵孟群和赵孟杰、戎夫迪、魏根权三方均同意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和利息,但对于三方该如何分配存在异议。
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在调解期间表示,需经集团公司同意才能决定,可能在下个星期才有最后结果。
此案进展情况,本网记者将追踪报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