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连杀8人案:谁过不了精神鉴定的坎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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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随州连杀8人案:谁过不了精神鉴定的坎儿?
2009年02月11日 17:24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9日,震惊全国的随州特大杀人案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残杀8人的熊振林一审被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是否该做精神鉴定,成为本案的惟一焦点。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之后,当庭驳回了辩方提出的鉴定申请。

  情节如此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全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不出很多观察人士的意料,精神病鉴定又一次成为案件的焦点,而且是惟一焦点。从邱兴华案到现在,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已经不止一次地横亘在控辩双方乃至司法与民意中间,也已经不止一次地成为热门案件的舆论切入点。笔者感兴趣的是,对于精神鉴定本身来说,并不是一个太复杂的操作程序,却缘何俨然成为很多人、很多案件都过不了的一个坎儿。

  在本案中,公诉方虽然强烈反对给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但在给出反驳理由的同时,其实已经做了一个“山寨版的精神鉴定”。其鉴定标准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当庭表现,其思维是否平稳、意识是否清晰,甚至包括回答问题时是否自动站起来,以此来证明其智商乃至情商的高低;还包括对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比如犯罪预备中的“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以及犯罪之后的“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当然还有对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询问,以及对其是否具有精神病家史的调查。从以上三方面来对辩方提出的精神鉴定请求提出反驳,确实比较严密。除了加进去对嫌疑人所谓“情商”(幸好没像《天下无贼》中一样,连IC、IP、IQ,都统统作为考察对象)的判断之外,上述反驳理由几乎与现行的精神 鉴定 相关 规定 没有 太大 出入。

  问题在于,公诉机关一方面反对给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而另一方面却在陈述反驳理由时给出“山寨版”的鉴定结论,恰恰罔顾了一个鉴定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只有“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者“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才是司法精神鉴定的适格人员。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判定的。我们甚至可以斗胆这么认为,公诉方的反驳理由只是作为控辩双方中一方平等主体提出的、并无身份优越性的建议而已。既然法检两家均可以通过类似精神鉴定的理由,对嫌疑人进行是否需要做精神鉴定的判断,那为何不干脆启动那其实不算复杂的鉴定程序呢?“假如司法部门要把此案办成铁案,若不做精神鉴定,不能不说是个遗憾”,辩方律师的遗憾,难道真就那么难以消弭吗?其实不难消弭的辩方遗憾,在控方自己先用相关标准进行“山寨鉴定”之后,仍然不同意这个简单程序的启动,恐怕只能说明控方自己对他们的反驳理由也拿得不是那么准的,不是吗?

  尽管我国目前的精神鉴定程序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来启动,但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看,任何参加法庭审判的人其实都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寻求精神鉴定的权利便是辩方在穷尽法律救助的尝试。对提出进行精神鉴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司法鉴定,不仅有助于分解审判机关的压力,也有助于帮助控方实现“做成铁案”的诉求,况且精神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所谓增加鉴定费用的问题大可以采用“谁主张谁付费”原则,原本是三赢的结果。但从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法检双方对精神鉴定的心理障碍,导致诸多争议案件在法槌定音之后仍然“余音绕梁”。

  面对“精神病鉴定成为庭上惟一焦点”的熊振林案,究竟是谁过不了精神鉴定的坎?套用一句被用滥的话,给嫌疑人做精神鉴定,天塌不下来。

  萧锐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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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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