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高女士到药店买减肥药,因为其中一盒药是空的与对方发生纠纷,并气愤地在办公室内脱衣以证清白。昨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药店被判向高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2008年9月15日,高女士到鱼峰区一家自选药店购买减肥药。她拿好减肥药后,在收银台交完药款,转身走出药店。随后,高打算将药的包装拆开,以方便携带,却发现其中一盒是空的。高立即返回药店找营业员询问,然而守在药店出口的营业员不让她再次进入,并让后者在门口等了约45分钟,双方由此发生激烈争吵。不久,药店一名陆姓女员工带着高女士,来到办公室查看监控录像,认为高将药藏起来并要求搜身。高坚决不同意,陆某表示若需证明清白,就得脱衣服。高气愤不过,在封闭的办公室内把身上的连衣裙及贴身衣物全部脱下,让对方查看。
据了解,药店营业员没有在高的身上发现藏有药物,不得已承认此前的药盒的确是空的,并愿意另换一盒。气愤的高女士认为,药店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在向药店索赔被拒后,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进行调解,药店提出愿意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高女士认为数额太低,索赔2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调解无果(今报2008年9月17日6版曾报道)。高女士一气之下,将药店告上法庭,并将索赔金额提高至4万元。庭审中,高女士声泪俱下,药店多次赔礼道歉。但药店的代理律师表示,营业员陆某身材矮小,根本不可能强迫高在办公室脱衣,法院主持的数次调解也均失败。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药店的行为已经侵犯高女士的名誉权,对其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事发实际情况,侵权行为发生在封闭房间内,只有高女士与陆某两名女性在场,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在要求高女士脱衣检查时使用过暴力,只是用语言刺激,让高脱下裙子检查,因此侵权手段并不恶劣。此外,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立即到工商部门调解,并未造成高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也没有造成太大社会影响,高要求药店赔偿4万元精神损失,确实太高。
高女士表示,法院的一审判决有一定道理,但其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通讯员杨卉 记者杨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