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朋友一起到肯德基就餐过程中,被肯德基工作人员烫伤,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刘女士遂将肯德基餐厅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女士终审获赔误工费一千八百五十九元、护理费一千四百三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八零后出生的刘女士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7月14日17时许,刘女士与其朋友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就餐期间,因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服务人员在擦桌子过程中未拿稳热饮,将热饮全部撒在刘女士右腿上。后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员工陪同刘女士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经该医院诊断为右大腿热烧伤3%Ⅱ°,医嘱全休3天,后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又先后3次陪同刘女士就诊,医嘱全休2周,刘女士治疗期间的医疗费289.89元和交通费176元均由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支付。2007年7月15日至8月1日期间,刘女士遵医嘱休假13个工作日,并由其一名同事陪护10天。
2008年6月25日,刘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对刘女士的误工费及与治疗陪护方面的赔偿问题均认可,但就刘女士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失费未能达成一致。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查明刘女士和负责陪护其的同事均系保险公司员工,均无固定收入,其收入来源均按完成的业绩量提成。刘女士表示,其烫伤后由于行动不便,只能在单位接打电话与客户沟通,无法与客户面谈、签订合同,故工资收入损失很大。
对于自己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失费,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年轻爱美女性,被烫伤后由于伤处有明显痕迹,夏天无法穿着裙装,心理阴影长期存在,故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要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到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过程中,被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的工作人员烫伤,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刘女士以及护理人员是保险公司员工,没有固定收入,只能以其完成的业绩量提成作为收入来源,且以此工作收入进行生计。故虽然刘女士未能就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举证,但参照保险行业的收入高于其他行业的收入等情况,法院认为刘女士主张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一千八百五十九元、护理费一千四百三十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刘女士腿部被烫伤,虽未造成残疾,但刘女士作为年轻女孩,在夏季本应可换穿不同种类、款式的服装,但被烫伤后穿着受限,心理、精神必定遭受痛苦,故而,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应当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作者: 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