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人员伤亡、火灾火险、垃圾成堆、空气污染、噪音扰民等早已不是新闻,今年同样也不例外,北京市情况亦然。近日,《新京报》连续发表文章,有人或提出强调文明燃放是公民的责任,或提出“禁改限”改为“限改禁”。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还需要强调的是:事关烟花爆竹处,政府就不能缺位。
当然,政府部门也有苦衷,因为公民春节期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大面积、全天候存在,所以即使投入大量人、财、物(包括出动大批警察),也无法有效阻止此类现象发生。但事实上,政府完全可在如下方面发挥自己的“在位”功能,进而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出现的事故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一是依靠社会力量。无论是中国传统社会还是西方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都存在着一个由诸多社会组织或公民团体构成的社会场域,从而使社会能够进行必要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长期以来,一则是政府与公民高度统合,中国社会场域欠发达;二则是既有的社会组织,其功能尚待发挥。就燃放烟花爆竹而言,政府完全可以激活或创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有关功能,并动员其他社会人员如儿童、家长等积极参与,从而形成民众自查自纠、自我管理的有序局面。
二是管控重点环节。烟花爆竹本身存在不少安全方面的隐患,比如引信长短、爆炸威力、散射程度等,这些都需要有严密的科学论证和严格的质量标准,所以政府理应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等诸多环节的监管力度。与此同时,政府应该组织学校、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海报等进行多途径、大幅度、长时间的安全燃放教育,而不是临时抱佛脚地皆是提醒一下了之。
三是改进燃放思维。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事故,往往发生在公民个人身上。在国庆、元旦或其他重大节庆时刻,政府往往组织大规模的公共性烟花爆竹燃放———西方人在过圣诞节时也是如此,为何就不能在春节时也拿出一定的钱、财、物组织公共性的燃放呢?这样既能减少事故,又能增加与民同乐的氛围,何乐而不为呢?此外,不能笼统规定燃放地区,而应具体规定燃放地点,坚决杜绝有人将竹竿伸出窗口就燃放鞭炮等现象。近年来兴起了电子鞭炮,这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儿童而言尤其适宜。
需要指出的是,文明燃放固然是公民的责任,但却不宜给“不文明燃放”扣上“自由”侵犯“秩序”的大帽子,而且自由也好秩序也罢,都是需要对公民进行教育和由政府实施保障的。
□王达三(北京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