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2月2日电(记者袁爽 通讯员胡育萍)2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区委书记周学锋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学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4年至2006年间,周学锋利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委副书记、天台县县委副书记、书记及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案件处理、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8万元、1万美元及价值人民币43380元的劳力士手表1只;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共计追回人民币100万元、1万美元及劳力士手表1只。
法院认为,周学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已追回大部分赃款、赃物,且部分赃款在案发前已退还;周学锋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周学锋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故对挪用公款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杭州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