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记者从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获悉,李某、陈某等“2007.5.18”特大组织偷渡案一组织团伙7名“蛇头”,日前被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获2年-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10万元不等罚金。至此,该起特大偷渡案3个团伙的48名“蛇头”全部获得1年-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4月,李某、陈某等采取转道组织偷渡的方式,安排偷渡人员从北京出境转道第三国偷渡他国。2007年4月-8月,李某、陈某和另5名偷渡组织者游某、柳某、卢某、李发某、陈功某等人,组织34人偷渡,4人得逞。
“2007.5.18” 特大组织偷渡团伙案是公安部边防局挂牌督办案件,此前,涉案的2个组织偷渡团伙的41名蛇头已先后获刑。(曾建兵 林伙星) (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