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安处”)原处长陈世湘,日前被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396636.9元、违法违纪所得人民币449840.8元、财产差额人民币5314756.74元,以及手表、手机等赃物均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4岁的陈世湘,在担任株洲市质安处处长期间,采取收取检测费不入账手段侵吞“圆方公司”交纳的检测费426009元;采取将质安处小金库资金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的手段,侵吞公款210357.8元;采取报销个人消费发票手段,侵吞市建设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处公款52667.8元;截留建工险佣金不入账和动用质安处小金库资金兑换美元,侵吞公款1.7万美元;报销个人购物发票、领取工资、奖金、补助、分红,侵吞市宏图建筑书店公款164887.3元等等。同时,陈世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9610元。行贿者中,有公安干警、房地产开发商,也有单位食堂承包者。根据计算,陈世湘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有5314756.74元。(潇湘晨报王兴夏 郑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