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午获悉,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两名工作人员,因在职期间对所管辖的6家纳税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400余万元,日前被朝阳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成立和刘海龙在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担任税务管理员期间,违反规定,疏于对所管辖的北京东方鸿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盛世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慧通富盛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业万达经贸有限公司、北京科瑞斯特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北京明波驰科科贸有限公司6家公司进行税收管理。
由于王成立、刘海龙未对相关公司的纳税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未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完税凭证进行核查分类,也没有对应进行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上述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还为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相关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致使上述6家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间使用250余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合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开庭时,王成立、刘海龙均认可了检察院的指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成立、刘海龙身为国家税收征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应勤于职守,认真履职,但其却违反相关规定,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成立、刘海龙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