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日)下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涉及“吴英案”的相关人林卫平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7名被告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处罚,刑期从一年十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从2万元至30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卫平向71人和1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515万元,被告人杨卫陵向3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67万元,被告人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60万元,被告人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35万元,被告人徐玉兰、骆华梅、杨军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0万元、10,750万元、11,350万元。7被告人或将吸纳的资金高息贷给吴英或是介绍、帮助吴英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法院认为,从吸收资金情况看,各被告人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吸纳资金,同时对朋友介绍的人的资金不排斥,实际上是向亲戚、朋友、同事或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方式来吸收资金,亲友将钱借给各被告人也是经济利益作纽带,且公众也包括亲友、同事等,足以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故意,其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因此,7被告人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卫平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杨卫陵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卫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杨志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徐玉兰、骆华梅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军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还依法并处了各被告人罚金共计70万元。(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厉国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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