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称,对方借钱赖账不还;而另一方则坚持说,他是受到胁迫才写下借条,实际上借钱一事子虚乌有。1月22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黄存金胁迫被告刘进军签字的借条无效,一审驳回原告黄存金的诉讼请求。
2007年初,被告刘进军与一女子傅某在浙江省义乌市务工时相识,并结交为男女朋友。此前,傅某曾与原告黄存金的小舅子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孩。
2007年2月9日,原告黄存金以打电话将被告及傅某骗至义乌市经发宾馆,并伙同另外五人对被告及傅某进行威胁,要求刘进军赔偿黄存金小舅子的损失,刘进军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打电话向他人借钱,但未借到。
无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今向黄存金借叁万元正具借人刘进军2007年2月9号”的借条。同日,原告为答谢另外几人帮忙,又向被告要几千元钱,作为对另外几人帮忙的酬谢,被告无奈故而向朋友兰某求借,兰某于是筹集了4000元钱并将此款交给原告,原告在收到此款后出具一份“今收到刘进军肆仟元正,已后你和小勤在一起我无能过问黄存金 2007年2月9号”的收条给被告。之后,原告将被告放走。
被告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持有的署名具借人刘进军的借条是被告在遭到原告及其纠集的人胁迫、殴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而出具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以要求被告赔偿其妻弟的损失为由,纠集他人逼迫被告,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借条给原告,该民事行为依法应为无效。原告未能就其当日出具的收条与被告出具的借条之间关系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在实际并未向原告借款的情况下,不负有向原告还款的义务。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 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