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安徽亳州市)利辛县某公司经理王某与副经理张某一起出差,张某嫖娼被抓后罚款5000元,由王某垫付,然而12年来,张某不愿认账,王某为讨回垫付的5000元,起诉到法院。日前,利辛县法院判决张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6400元(包括案件调查费用)。
据法院调查,王某与张某分别任同一公司的经理与副经理。1997年12月16日,两人同去南京采购货物。当晚,在驾车途经滁州市珠龙镇吃饭时,张某因嫖娼违反治安管理,被当地派出所处以警告和罚款5000元,该罚款由原告王某垫付。
事后,当王某向张某索要垫付款时,张某以该罚款不合理和不是对其处罚为由拒绝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调取滁州市公安局治安卷宗,王某花去1400元,证明了张某因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被处罚款5000元和由王某垫付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系摘录公安机关卷宗材料,合法有效,应予确认。该证据足以证明张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被处罚款5000元和由王某垫付的事实,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遂依法作出判决。(安徽商报 丁伟武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