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传销活动又将进入高发期。为增强广大市民远离和抵制传销的意识,提高识别传销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使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和谐愉快的春节,昨日,(石家庄)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打击传销2009年1号警示,提醒市民注意防范五种传销行为。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已成为社会的“毒瘤”。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郑重提示:
——警惕传销组织和一些所谓的合法公司、个体经营户借直销的名义,打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连锁加盟”旗号,谎称“国家搞试点”、“响应大开发号召”的幌子,以高额报酬为诱饵,采用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传销行为。
——警惕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远离学校、家庭、家乡到异地,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洗脑”等手段,逼迫他人参加传销,敲诈勒索钱财。
——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上基金投资”等旗号,利用互联网,通过网上电子银行支付手段收取加入款和发放奖金,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警惕以传销的形式,用后续加入者资金支持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此活动一旦崩盘,后续加入者将血本无归。
——警惕传销组织或传销骨干分子,在传销受到查处或传销链即将崩盘时,为逃避责任,推卸责任,怂恿鼓动不明真相的参与者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制造混乱局面。
《禁止传销条例》节选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日报 作者:记者王 巍实习生王册曹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