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 “人肉搜索”明确说“不”。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高可罚款5000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处罚。
应该说,徐州该项条例的出台,“一不小心”走在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面。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便因为“死亡博客”事件而拟对人肉搜索做出具体规定。结合具体的公共事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们在为周久耕事件见证网络监督 “低成本,高效率”欢呼的时候,“死亡博客”事件当事人诉讼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而胜诉的事实,其实是为我们思考人肉搜索边界问题提供了难得的实例。
由周久耕事件和“死亡博客”事件正反方面的典型案例,我们最容易想到的,还是前不久网民自发制订的“人肉搜索公约”。据称,制订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定义人肉搜索的边界时,该公约为约束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等规定。但为了不损害人肉搜索在网络监督方面的重要价值,公约又说明:“对于涉及 ‘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有论者在谈到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时认为,如果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兜底保证,那么,侵权责任法草案就没必要单独开辟章节,对人肉搜索边界做出规范。这样说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在兜底的法律并没有完备之前,立法对人肉搜索边界进行规范,是正当其时的务实举措,不宜将这种做法简单视为越俎代庖。
原因很简单,对人肉搜索立法规范,问题的关键,不是由哪些法律多角度、全方位规范的问题,而是,对人肉搜索边界的规范,能否像“人肉搜索公约”那样,全面明晰地厘清其边界,肯定其正面的价值和意义;不是像徐州市出台的条例那样,打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旗号,貌似公正公允,实则将人肉搜索武断定性,全面禁止和否定。
具体到如何厘清人肉搜索的边界,则是立法层面的技术问题。结合之前的公共事件,以及那个看起来并不全面、成熟的“人肉搜索公约”,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界定其边界,并不是件困难的事。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部门在考虑人肉搜索边界问题时,要综合考虑多方的意见和建议,不能简单地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名义,否定人肉搜索在当前阶段之于反腐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具体说就是,法律法规在厘清人肉搜索边界时,一方面,既能约束参与人肉搜索的公众,能够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觉尊重当事人的各种公民权益。如果超越了这种合理的边界,法律之剑能够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正当干预。另一方面,对于人肉搜索在反腐等方面有益的部分,法律法规不能以各种名义简单打压,抹煞其正面价值。简单的例证就是,网络举报和网络征集线索,都应该归为人肉搜索积极层面的价值。一句话,如何立法厘清人肉搜索的边界,考验着相关立法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但前提是,决不能像徐州市出台的条例那样,简单禁止。
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