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由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受贿一案,东港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六千六百元。
被告人张某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日照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主任。自2003年至2008年2月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蔡某某等11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96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对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所收钱款系人情往来或劳动报酬或将收受的钱款用于公务支出,拒不承认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针对上述辩解,公诉人通过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有力的驳斥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观点,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讯员 王成龙)